Jinhua, Zhejiang Public Security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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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政务公开内容

金华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政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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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口办理
  户口申报、迁移,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按照人户一致和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办理。
  迁移人已满16周岁的,在办理落户登记时,必须提供两张一寸免冠身份证标准照片。

  (一)出生申报
  婴儿出生后,可自愿随父或随母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申报登记手续。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
  2、材料要求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的户口簿;
  (3)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口证明(本办证中心辖区除外)。

  (二)本市迁移
  市区居民因婚姻嫁娶、搬迁等原因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
  2、材料要求
  (1)结婚证;
  (2)房屋产权证;
  (3)居民户口簿;
  (4)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三)市区非农业户口迁入
  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实际居住市区的,根据本人申请, 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落实于市区实际居住地。
  1、条件
  (1)婺城区、金东区内的非农业人口;
  (2)迁移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
  2、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3、材料要求
  (1)迁移人申请报告;
  (2)迁移人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3)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四)外地非农业人口要求迁入市区的
  1、条件
  (1)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
  (2)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可迁人员为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
  2、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3、材料要求
  (1)迁移人申请报告;
  (2)迁移人户籍证明;
  (3)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4)与市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个体营业执照;
  (5)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五)引进人才的户口迁入
   1、条件
  (1)来市区工作的各类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2)来市区就业的外省籍本科以上、本省籍专科以上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凭市人才交流中心登记手续)。
  (3)已在市区落实工作的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 毕业生。
  (4)市区企业单位需要的有特殊技能的技术管理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
  对以上属人才引进的人员,在婺城区、金东区乡镇范围工作的,可在市区实际居住地落户。
2、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3、材料要求
  (1)迁移人申请报告;
  (2)迁移人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3)市区实际居住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 及其复印件或寄住房屋户主的书面证明或居住单位宿舍的单位证明(下同);
  (4)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5)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证明或市(区) 劳动人事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六)投资兴业的户口迁入
  1、条件
  (1)在金华市区投入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可迁人员为投资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2)固定资产投入30万元以上(可迁人员为投资者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和企业骨干2名(每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1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投资10万元以上购买商品营业房的,投资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市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4)市区投资从事三产,有固定经营场所、 连续两年每年上交税收5000元以上(可迁人员为经营者本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
  (5)外商及港、澳、台、侨胞在市区投资的,固定资产投入30 万元以上的可为其在国内的亲属及企业骨干人员2名(每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 1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 实际居住地(含自有房、租住房或单位宿舍)登记为常住户口。
  (6)外商及港、澳、台、侨胞在市区投资三产,有固定经营场所、连续二年每年上交税收5000元以上的,其经营的骨干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实际居住地(含自住房、租住房或单位宿舍)登记为常住户口。
   对(1)(2)项人员在婺城区、金东区乡镇投资兴业的,可自愿选择在市区实际居住地落户。
2、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3、材料要求
  (1)迁移人员申请报告;
  (2)迁移人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
  (3)迁移人在市区居住情况证明;
  (4)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5)市乡镇企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出具的投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前连续二个税务年度每年交纳地税、国税之和5000元以上的证明;
  (6)兴办农业企业的投资资本金由市农业局审核并出具证明;
  (7)外商及港、澳、台、侨胞的投资本金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证明;
  (8)投资10万元以上购买商品营业房的应提供购房发票;
  (9)单位证明。

  (七)购建房安居的户口迁入
   1、条件(可迁人员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1)在市区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自己受让土地建房的。
  (2)入住。
   2、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3、材料要求
  (1)迁移人申请报告;
  (2)迁移人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3)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迁移人居住时间证明;
  (4)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农村劳动力进城的户口迁入
   1、条件
  (1)婺城区、金东区农业人口: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在市区居住三年以上。
  (2)外地农业人口:有合法固定住所、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在市区居住生活五年以上。
  2 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3、材料要求。
  (1)迁移人申请报告;
  (2)迁移人原户口所地在户籍证明;
  (3)迁移人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4)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5)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
  (6)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7)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时间证明;
  (8)市劳动部门社会养老保险交费证明。

  (九)市区撤村建居的户口办理
对市区开展撤村建居的原村民应依其实际居住地登记市区常住人口(按有关文件办理)。

  (十)小城镇户口迁入市区的办理
  1、对市政府确定的区中心镇, 在实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后,属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在市区有合法固定 住所,本人申请后,可迁入市区落实常住户口。
  材料要求
  (1)本人申请报告;
  (2)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3)迁移人的户籍证明。
  2、对因城市发展建设征地而基本丧失农业生产用地的城郊农民,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办理市区常住户口。

  (十一)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2、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
  (2)市人事劳动部门《调入人员户口粮食关系迁移通知》;
  (3)调入单位证明 ;
  (4)迁移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十二)新招职工、退补招工户口迁入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2、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
  (2)市劳动局《新招职工录用通知书》;
  (3)金华市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合同》;
  (4)接收单位证明 ;
  (5)迁移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十三)农业户口迁移
  1、婚迁(当场办理)
迁移人为本区范围的材料要求
  (1)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双方户籍证明;
  (3)户口迁移证。
  迁移人为非区范围而跨区迁入的材料要求同上。
程序及时限:当场开具户口准迁证,迁移人凭准迁证分别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2、投靠(中心受理核准)
  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说明迁移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迁移的理由;
  (2)申请人、迁移人的户籍证明;
  (3)迁移理由的证明材料;
  (4)如因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要求迁入原籍父母处的,应有夫妻离婚证书或一方死亡证明书。

  (十四)投靠户口迁入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2、材料要求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① 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申请报告;
   ②出生医学证明;
   ③ 申请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④ 父母婚姻关系证明或结婚证;
   ⑤ 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⑥ 子女未落常住户口或已落常住户口的户籍证明。
  (2)夫妻投靠
    ①市区一方申请人申请报告;
    ②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③结婚证。
  (3)年老投靠
   ①子女申请父母投靠的报告;
   ②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由原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③申请人户籍证明;
   ④父母户籍证明。

  (十五)随军户口迁入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准迁手续。
  2、材料要求
  迁移人属非农业人口的
  (1)申请报告;
  (2所在部门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文件;
  (3)市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入人员户口粮食关系迁移通知》, 无工作的提供待业证;
  (4)家属子女的户籍证明。
   迁移人属农业人口的
  (1)申请报告;
  (2)所在部门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文件;
  (3)副营级以上军官的部队任命书;
  (4)军龄十五年的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及家属子女户籍证明。

  (十六)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
  2、材料要求
  (1)市(区)安置办《军队转业、志愿兵、退伍军人办理户粮关系介绍信》;
  (2)安置单位证明;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4)家庭户口簿。

  (十七)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户口迁入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
  2、材料要求
  (1)市人事劳动部门《调入市区人员户粮迁移通知书》;
  (2)报到证;
  (3接收单位证明;
  (4)户口迁移证。

  (十八)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恢复户口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
  2、材料要求
  (1)经辖区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签署落户意见的劳改释放证或解教证明书;
  (2)家庭户口簿。

  (十九)领养子女申报户口
  1、程序及时限:中心受理、主任核准,7个工作日内办理。
  2、材料要求
  (1)收养人申请报告;
  (2)收养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其复印件,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凭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
  (3)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收养人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二十)户口注销
  1、入伍,凭入伍人员户口所在地人武部门入伍证明。
  2、出国,凭市公安局外管部门联系证明。
  3、死亡,凭医院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逮捕、劳教的,凭被逮捕、劳教人员家属通知书。

  (二十一)其他户口
  1、对长期(五年以上)在市区生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根据本人申请,准予迁入市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1)程序及时限;当场受理、派出所调查、中心主任核准、15个工作日内办理。;
  (2)材料要求
  ①本人申请报告;
  ②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时间证明;
  ③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④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个体营业执照;
  ⑤迁移人户籍证明。
  2、对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自给粮户口、转工不转粮人员,现仍居住市区的,可根据本人申请,通过迁移或换发户口簿,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
  (1)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理。
  (2)材料要求
  ①本人申请报告;
  ②原始户口簿或户口原始凭证。
3、对长期无户口或户口关系丧失的人员,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根据本人申请,在公安机关查明人员身份及无户口、丧失户口等原因后,可视情给予落实市区常住户口。                                    (1) 程序及时限:中心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中心审核、分局核准 , 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2)材料要求
①本人申请报告;
③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④公安机关调查材料;
⑤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二十二)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的条件
  (1)16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以更改。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的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2)年满16周岁的人改名,没有充足理由的不予更改。
  (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4)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5)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6)凡更改姓名者,年满16周岁的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2、出生日期变更条件
  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要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才可给予变更。凡出生年月变更者,年满16周岁的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3、民族变更的条件
  (1)凡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需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2)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首先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依据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再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
  (3)凡民族变更者,年满16周岁的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四、 各种证件的收费标准
    证件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户口迁移证   3.00    [1994]浙价发172号
    户口准迁证   4.00    [1994]浙价发172号
    居民户口簿   5.00    [1994]浙价发98号
    办理户籍证明   3.00    [1994]浙价发98号
    单位批量查询户籍资料  20.00   [1994]浙价发98号
   申、换领居民身份证  10.00   [1995]浙价费232号
   补领居民身份证  20.00   [1995]浙价费232号
   居民身份证快证 40.00    [1994]浙价发172号
   申领临时身份证  5.00    [1992]浙价费118号
   补领临时身份证 10.00    [1992]浙价费118号
     暂住证  8.00    [2001]浙价费54号
      

                金华市公安局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